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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露营营地景区化安全防范要求 (试行)

来源:     时间:2025-04-03


为规范露营营地安全管理,保障新型业态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标准化改革的要求,湖州市公安局根据当前技术发展和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我市露营营地安全防范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露营营地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应用人力防范(人防)、实体防范(物防)、电子防范(技防)等手段,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二)露营营地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应与环境相协调,科学规划设计,规范施工验收,有效运行维护。
(三)露营营地业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防范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制度、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
(四)露营营地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五)当露营营地游客处于高峰时段时,应参照LB/T 068《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当入营数量临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采取限流、分流措施,并通过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对营地内人数、游客流量、拥堵状况、安全提示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六)当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重点部位和区域
(一)露营营地的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包括:a)露营营地出入口;b)人员聚集区;c)车辆聚集区;d)安全检查区;e)临水临崖区;f)游览线路、道路岔口;g)露营营地周界;h)管理点、安防监控中心(监控室)。
(二)除上一条规定的露营营地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外,各露营营地可根据自身情况和资源特点自行确定其他的重点部位和区域。
三、防范要求
(一)人力防范要求
1.露营营地业主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防范的处置原则及措施。
2.露营营地业主单位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点,配置相应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按照入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保安员,每增加100人增配1名保安员;并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个人护卫器械;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3.安全保卫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实体防范要求
1.应在露营营地的车辆出入口设置电动栏杆机和车辆阻挡装置,对进出车辆进行控制。
2.露营营地出入口应能对车辆和人员的出入进行控制和管理,在营地的出入口设置人员导流护栏。
3.应设置入营登记管理处,对入营车辆和人员进行查验和记录。
4.应设置安全检查区,并布设安检引导、指示标识。
5.露营营地周界应充分利用天然屏障,在无天然屏障的区域可设置具有防攀爬、防穿越等措施的围墙、围栏等实体防护设施。
6.露营营地内属于林区的禁止使用明火,属于水源保护地的禁止游泳等,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营地内线路应能保证车辆、人员的安全通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分岔路口设置导向标识牌;b)临崖临水和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识;c)露营营地观景区域设置安全护栏;d)易发生拥堵的路段设置隔离护栏。
8.应在管理点的显要位置设置求助电话提示牌。
9.应在安防监控中心(监控室)的出入口设置防盗安全门。
(三)电子防范要求
1.露营营地出入口
(1)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2)应在车辆出入口设置具有车辆抓拍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对车辆的进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抓拍,回放图像和/或抓拍图片应能清晰显示车辆号牌、车辆特征、驾驶员面部特征等相关信息。
(3)应在入营登记管理处处设置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入口处人员的活动情况,并对进入人员进行人脸图像采集。
(4)应在显要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对露营营地内人数、游客流量、天气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2.安全检查区
(1)应在安全检查区合理设置安检通道,并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配置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或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2)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受检人员的面部特征、放置和拿取物品等活动情况。
3.人员和车辆聚集区
(1)应结合地形和面积等合理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聚集等活动情况,车辆停放情况。
(2)应设置紧急广播装置,对安全提示、天气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3)车辆补给处应当设置电路保护装置和消防器材。
4.游览线路、道路岔口
(1)应在分岔路口、登山坡道等路段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车辆和人员的通行情况。
5.临水临崖区
(1)应在临水临崖路段和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2)应设置紧急广播装置,对临水临崖路段和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提示。
6.管理点、安防监控中心(监控室)
(1)应在出入口和内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控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和活动情况。
(2)应在内部设置对外联络的有线/无线通讯装置。
四、系统技术要求
(一)一般要求
1.露营营地安全防范系统应留有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
2.安全防范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之间的时间误差应不大于5s,与北京时间误差应不大于30s。
(二)视频监控系统
1.视频图像信息的传输、交换、控制协议应符合GB/T 28181《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2.应能对所有视频图像进行显示和记录,图像帧率应不小于25帧/秒,监视及回放图像在水平方向上的像素数应不小于1280,在垂直方向上的像素数应不小于720。
3.视频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小于30d。
4.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联动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5.宜支持视频丢失、抖动、遮挡、失焦、噪声、偏色、亮度异常和对比度异常等视频异常检测功能。
6.应支持参数设置、设备控制和软件升级等的现场或远程配置功能。
7.当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时,应符合GB/T31488《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的相关规定。
8.车辆卡口装置应符合GA/T 497《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9.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1211《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三)道闸、出入口控制系统
1.道闸系统应能实时采集和记录进出人员的数量。
2.道闸系统应具有防尾随功能,并能对尾随事件给出报警提示。
3.道闸系统断电或发生故障后可手动操作成无拦挡状态。
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四)有线/无线通讯装置
1.应能实现双方通话,语音音质应清晰。
2.无线通讯装置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电子显示屏和紧急广播装置
1.电子显示屏应具有VGA、HDMI等信号输入接口,输出信号的显示分辨率应支持1920×1080,亮度应不小于700cd/㎡,对比度应不小于1400:1,水平可视角度应不小于130度。
2.紧急广播装置应能实时发布语音广播,且具有最高广播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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